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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15:5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电子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家具单位价值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办公室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一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预算;

  3.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

  4.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的项目论证,负责采购、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5.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统计工作;

  6.监督、检查全院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审核、批准和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8.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建立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系统,对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资产变动情况;

  10.根据使用人申请,主持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11.检查、指导使用人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资产配置包括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配置安排。学院资产配置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任何资产使用人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 资产调剂或调拨,要办理帐、卡、物转移手续,使用人提出申请报告,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实行。

2.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使用人都不能利用学院资产进行有偿或无偿服务、不得对学院资产进行转让和变价出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1.对未按制度进行物资采购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学院资产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未经批准利用学院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等现象,学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对认真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上级相关部门颁布新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新规定。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