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0日 16:29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 总则
1.为规范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正”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为“本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成效,特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正”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2.本基金项目的管理者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
3.本基金项目的经费来源是校友捐赠和学院自筹。
第三条 项目申请对象
4.教师:学院35周岁以下的教师,且近三年没有主持校人文社科处发布课题及校级以上研究项目的教师;新入职不到两年的教师。
5.马克思主义学院学制内全体在籍研究生。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6.三年内,教师每人只能申报一次;第一次项目完成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在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再申报1次。
7.本基金项目申报时间:每年4月份和10月份。4月份的申请面向全体教师和研究生;10月份的申请面向当年新入职教师和未主持本基金项目的研究生。
8.本基金项目实行教师与学生分开立项的方式:教师每年不超过3项,学生每年不超过6项(每次不超过3项)。
9.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经过讨论,可增设本基金项目申报次数和立项数。
第五条 项目中期管理
10.研究时间为1年以上的本基金项目,需要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定于项目执行三分之二的时间点。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
11.执行时间为一年以上的项目,经费分期拨付使用;并根据中期检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拨付或减少拨付额度。
第七条 项目结题鉴定
12.院学术委员会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设定成果目标进行鉴定,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结题。
13.所有项目在结题前需要提交结题报告书、成果复印件等,并由主持人进行项目结题汇报。
14.项目结题鉴定结论分为三种: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附则
15.初次结题不合格者,根据项目的工作基础,分为两种处理办法:第一,适当延期,到期后进行重新结题;第二,中止项目,并退回所使用经费的二分之一,三年之内不再接受该项目主持人申请本基金项目。
16.本基金项目的全部执行时间均不超过36个月。学生项目必须在毕业前的2个月完成结题。
17.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进行补充、修改。
18.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