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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会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6日 11: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会务接待工作,明确接待标准与流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升接待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展现学院良好形象,依据学校关于公务接待、会务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会议、工作研讨、调研考察、交流合作、来访接待、上级检查等所有公务会务接待活动,涵盖院内承办、协办及各类公务来访接待事项。

第三条 会务接待工作坚持统筹协调、精简高效、规范务实、勤俭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相关纪律要求,杜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做到有礼有节、依规办理。

第二章 接待审批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会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所有公务会务接待需提前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先接待后补报、无审批私自接待。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学院办公室:作为会务接待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重大接待、上级调研、综合性会议接待工作,统筹协调接待资源、审核接待方案、落实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各教研室负责本部门牵头的专项会议、学术交流、对口来访等接待工作,按流程报批并具体执行;

(三)对接负责人:负责对接来访单位、确认接待需求、拟定接待方案,全程跟进接待事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审批流程

(一)常规小型接待、院内工作会议报学院办公室知晓;

(二)重大调研、校级及以上会议、校外重要来访接待:由承办部门拟定详细接待方案,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接待工作,未经审批一律不予安排接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接待标准与规范

第七条 用餐接待标准

(一)严格执行学校公务用餐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以简餐、工作餐为主,严控菜品数量与标准,杜绝高档菜肴、烟酒、名贵饮品;

(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严禁同城公务吃请,严禁借接待之名组织聚餐、宴请,严禁使用公款支付私人用餐费用。

第八条 住宿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校外专家、异地来访人员确需安排住宿的,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住宿标准执行,优先选择学校协议酒店,安排普通标准间,不安排高档套房;

(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访单位自理,学院按审批标准协助安排,不额外支付住宿期间的个人消费费用。

第九条 会务安排规范

(一)会场布置简洁实用,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放不必要的纪念品、宣传品;

(二)会议用品按需配备,严控纸张、笔墨、饮用水等物资使用,杜绝浪费;

(三)学术会议、调研考察等接待,严格按照既定行程开展,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游玩等活动。

第十条 交通接待规范

(一)会务接待优先使用学院公务用车或公共交通,严格按照学校公车使用规定申请,规范登记、依规出行;

(二)严禁公车私用、超范围用车,不额外安排专车接送、不违规使用租车服务,确需租车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接待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前期筹备

(一)承办部门提前核实来访人员信息、接待事由、行程安排,明确工作需求;

(二)按规定填写审批表、拟定接待方案,完成审批流程;

(三)统筹落实会场、用餐、住宿、交通、资料准备等各项事宜,确保衔接顺畅。

第十二条 现场执行

(一)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引导、签到、服务等工作,保障会务流程有序开展;

(二)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行程、提高接待标准;

(三)做好接待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 后期收尾

(一)接待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会场、归还物资;

(二)按学校财务规定,整理接待费用票据、审批表、消费清单等材料,依规办理报销手续;

(三)做好接待工作资料归档,重要接待事项做好工作记录与总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会务接待经费严格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控经费支出,杜绝超预算、超标准开支。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必须凭合法有效票据,附《会务接待审批表》、消费明细等材料,按照学院财务报销流程审批报销,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晰。

第十六条 严禁虚报、冒领、套取会务接待经费,严禁将私人费用、违规费用纳入会务接待经费报销。

第六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学校、学院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在接待中搞特殊化、铺张浪费。

第十八条 接待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严守纪律,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来访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出现未经审批接待、超标准接待、违规报销、铺张浪费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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