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6日 10:59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类印章刻制、保管、审批、使用、停用及销毁管理,明确使用权限与责任,杜绝违规用印、擅自用印行为,保障学院办学、行政、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学校印章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公章、学院党总支公章、学院领导个人公务签章等各类公务印章。
第三条 学院印章实行统一管理、专人保管、依规审批、登记备案、谁审批谁负责、谁用印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私自刻制、私自使用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学院各类印章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学院统一按规定规格、样式到正规单位刻制,任何个人、内设科室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须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建档后方可正式启用;新印章启用前须明确保管人、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因机构调整、名称变更、印章磨损损坏需更换印章的,按刻制流程重新报批,旧印章按规定封存或销毁,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七条 学院行政公章、党委、团总支公章由学院办公室专人专柜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八条 印章须存放于带锁文件柜,做到人离章锁、下班入柜;保管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印章、登记台账书面交接手续,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为第一责任人,严禁将印章转借他人、带离办公场所私自存放,严禁委托非工作人员代为保管。
第四章 使用范围与审批权限
第十条 学院行政公章使用范围
学院对外报送公文、函件、证明材料、协议合同、教学科研申报材料、学生各类证明、评优申报、对外联络等需加盖学院行政公章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公章使用范围
党建公文、党员发展、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内评优、师德师风相关材料、意识形态工作相关文件等党务类事项。
第十二条 用印审批流程
1. 教职工公务用印: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2. 学生个人用印:由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审核签字,必要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复核,按规定权限审批用印。
3. 重大事项用印(对外合同、合作协议、大额科研材料、正式红头文件等):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十三条 严禁无审批、无登记私自盖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手续不全、事由不清、违规用印申请。
第五章 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 用印须做到字迹清晰、位置端正、骑年盖月,不得空白用印、多头用印、超范围用印。
第十五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空白介绍信、空白协议上加盖学院各类印章;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专项审批,限定用途、份数并登记备案,事后核销。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因公务确需外出携章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外出事由、时间、保管人,由专人随身携带,用完立即归还,全程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各类证书、奖状、花名册、汇编材料等批量用印,须附明细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办理。
第六章 登记台账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一事一登、逐笔登记制度。用印时如实填写印章使用台账,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材料名称、份数、申请人、审批人、盖章人,台账长期存档,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电子扫描用印、线上传章,参照本办法履行审批、登记流程,留存审批截图和用印电子记录。
第七章 禁止性规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或违规违纪的,按学校规定处理:
1. 私自刻制、伪造学院印章;
2. 空白用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
3. 转借印章、私自携章外出、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4. 隐瞒用印事由、弄虚作假骗取用印;
5. 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滥用的。
第八章 印章停用、封存与销毁
第二十一条 因机构撤销、名称变更、印章作废的,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收回停用印章,登记造册,封存保管,按学校规定统一销毁,留存销毁记录及印模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6年5月25日